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自2010年起,我委先后制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明确电子病历建立、管理要求及系统功能标准,强化技术及质量要求,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规范患者医疗信息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保障患者医疗信息和医疗质量安全。
二、《通知》内容
(一)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需明确电子病历范围,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将电子病历信息规范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电子病历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落实分级管理要求,遵循最小可用原则,明确临床诊疗、教学、管理等相关人员分级访问权限和时限。
(二)规范电子病历信息使用。医疗机构需规范相关人员使用权限和行为,不得违规收集、传输或泄露患者信息。加强短期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权限与职责匹配,并与外部服务商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全流程可追溯,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确保使用过程留痕。确保数据安全,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防范潜在安全风险。
(三)强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下同)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管,组织推进落实,定期监测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电子病历信息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医院巡查、智慧医院建设等相关工作重要评估依据。
三、抓好文件落实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做好教育培训和政策解读,定期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保障患者医疗信息和医疗质量安全。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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