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须经董事会会议特别决议的对外借款,包括哪些情形?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借款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含本数); (二)对外提供借款总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含本数)以后提供的任何借款;
(三)市属国企资产负债率超过 65%(含本数)以后提供的 任何借款; (四)借款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含本数)。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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